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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应具备以下条件:1。股权是出质人依法取得并可以转让的财产;2、股权质押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3、质权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1、银行收到借款人的股票质押贷款申请后,调查核实借款人的贷款用途、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数据真实性以及作为质量材料的股票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回复借款人;2、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和财务承受能力进行审查和分析,并根据统一的信用管理办法核实借款人的贷款限额。;3、银行批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4、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后,双方同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证券登记机构应向银行出具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5、银行在发行股票质押贷款前,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专用席位,并专门保管和处分股票作为质量物品。;6、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偿还贷款后,贷款合同自行终止。银行在终止贷款合同的同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退还给借款人。(股票质押期间,经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更换质押股票;借款到期前,经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委托银行出售部分或全部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提前还款;贷款到期前,经银行同意,借款人可按合同提前还款。
一、申请贷款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良好; 3.作为质物的业经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 4.《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二、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自然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股权质押贷款,能按期还本付息; 2、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 3、《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贷款通则》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贷款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四、除国务院规定外,和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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