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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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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科学预测城乡发展,统筹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城乡产业发展,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的关系,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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