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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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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违章停车驾驶员不在现场或经交警提示后拒绝驶离的。给予50-200元,不记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在道路上违章停车如何处理有具体规定,对违章停车的,公安机关要按照规定可以给予警告、进行罚款、强制将该车拖移到可以停车的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07年12月29日、2011年4月22日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具体以地方的处罚标准为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道路范围,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过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场所。以上范围外的道路都是非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你父亲是在车站将人轧死的,而车站属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所以该事件应当属于交通事故。如果你父亲在事故中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将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警可能因车站系封闭管理而不认为车站属于公众通行场所,认定该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那么,你父亲将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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