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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有留置权。如果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行纪合同订立时约定不得将委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981年《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3条),还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4条)。中国的法定婚龄高于成年年龄(18周岁),当事人已有能力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即使是婚姻法颁布的八十年代仍有父母包办婚姻的存在,婚姻法的制定很长时间内都没有在农村推广开来,很多人家以女儿自由恋爱为羞辱门庭的丑事,竭力的去阻止。何况是三十年代,那个年代由父母包办婚姻是很寻常的事情。
《劳动法》对企业辞退十年以上员工的规定:10年以上工龄,应当视为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不能辞退。如果需要辞退,应当给与一年工龄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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