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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的,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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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视居住可以探视,但是需要执行机关批准。 监视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1)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应当将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具体原因或情形及指定的居所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相应办案环节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应通知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机关的决定,变更、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亦应通知人民检察院(2)人民法院对因严重违反监视居住规定而决定逮捕被告人时,应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二,高度重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诉通过认真办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不服,或者认为公安机关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违法,或者其家属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知情权等申诉案件,以确认有关机关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公安机关的执行是否合法第三,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注重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严重违反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批捕中,以及对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中,应注重审查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公安机关的执行是否合法,对不合法的依法监督纠正第四,在审查刑事判决书中,注重对被告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是否折抵刑期的监督对于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对被告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间折抵刑期的,应当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监督人民法院依法纠正第五,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强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检察机关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专项检察监督活动通过定期实施专项监督,促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全面依法进行(作者单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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