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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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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卖淫行为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卖淫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公安机关对卖淫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人员,只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分析 行为人有组织2人进行卖淫的行为的,我国人民法院一般会判处其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 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为介绍卖淫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5、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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