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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
一、合同纠纷的级别管辖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基层人民法院作第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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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3.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6、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7、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9、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 0、其他商标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1项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2项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级别管辖恒定是指按级别确定案件管辖权,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分别规定。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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