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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的规定,电子商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大致包括:从事网络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
电子商务企业经营范围如下: 一、商贸(贸易、电子商务)类: 1、百货(日用百货、服装服饰、鞋帽、皮革制品、玩具、洗涤用品、化妆品、护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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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商户未经授权,低价出售我产品,侵犯了你公司对该产品的所有权,可以向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之前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线下经营者取得相同的行政许可。需要注意的是,办理行政许可针对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行业,电子商务活动本身并非需要特殊准入许可的行业。 目前,常见的行政许可主要有: 1.从事出版物销售的行政许可。通过网络销售或者发行出版物的,应当取得行政许可,并进行相应的备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从事食品销售的行政许可。如网上销售生鲜、自制或购买他人生产的食品进行销售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三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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