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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年假期有哪些

2021-10-25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员工累计工作不到一年10年的,年薪为5天的10年不到20年的,年薪为10天的20年的,年薪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不享受当时的年薪 (一)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假期天数多于年假天数的; (二)员工休假累计20天以上,公司不按规定扣除工资的; (3)累计工作不到1年的员工,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不足10年的员工,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第五条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员工本人的意愿,统一安排员工的年薪。 年假可以在一年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阶段安排,一般不超过年度安排。职场因生产,工作特征确实需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薪的,可以跨年度安排。 职场确实因为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的假期的情况下,经过员工本人的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的假期。员工应休假的年薪天数,公司应按员工日薪收入的300%支付年薪工资。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根据职权对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自主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员工年假权利。 第七条公司没有安排员工休假,也没有按照本条例给予年薪报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职权命令期限不予修正的,除了命令该公司支付年薪报酬外,公司还应根据年薪报酬的金额向员工支付赔偿金,拒绝支付年薪报酬,赔偿金属于员工和参考公务员法管理的员工所属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处分的劳动保障部门

相关法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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