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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 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 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险跨省转移程序:一、向原参加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暂停手续,由原参加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发行参加证明书二、本人或使用者持有参加证明书,转移者身份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现在的支付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三、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受理申请后,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局与原参加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联系转移后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的社会保险保险管理局向社会保险经营者提供社会保险经营者和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复印件后,向社会保险管理局提供参加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提供转移证明书。八、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收到参保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转移的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确认情况后立即通知使用者和参保人。
对于异地人员想要在当地办理社保缴纳的,需要申请“社保转移”手续,其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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