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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薪金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利息、股息...
个人所得税六项扣除项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重疾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的费用。税前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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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扣除义务人的定义如下 简而言之,个人所得税扣除义务人是向个人支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的公司和个人。一般来说,最常见的是工资收入,这里的扣除义务人是支付工资的公司和个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 1、支付个人应纳税收入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构、社区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人用户等部门或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义务人。 这里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2、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工资收入;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税; (四)报酬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红利.红利收入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收入; (九)偶然收入;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扣除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无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公司的人员,都应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拔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纳税人选择申报方式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则单位在使用扣缴端软件时,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选择需要同步的专项项目,点击【更新】,可以获取选择企业扣缴申报的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这种方式下,纳税人可以在预扣预缴期间享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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