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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
如果外孙的母亲在世,外孙没有继承权,外孙母亲离世了,外孙可代位继承属于其母亲应当继承的份额,未尽赡养义务的,可适当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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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有两个,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的规则是,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既然规定(外)祖父母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孙子女的遗产,为什么不规定孙子女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呢现在我们假设法律规定了孙子女是第二顺序继承人。那么可能出现三种情况: 1.如果(外)祖父母没有子女,也就没有孙子女。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作为第二继承人的孙子女。 2.如果(外)祖父母有子女,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孙子女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此时将孙子女规定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没有意义的。 3.如果出现(外)祖父母的子女也就是孙子女的父母先于(外)祖父母死亡情况,依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孙子女是代替其父母,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因此,这种情况下孙子女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综上所述,我们得出结论,孙子女的继承权是代位继承权。
抚恤金不能作为继承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抚恤金是国家按限定发给死者亲属的一种赔偿花费,是对死者亲属的抚慰和救济,并非死者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也不能平均分配。考虑到沈女方与严某4个娃儿的事实上情况,遂作出上述裁判。财产继承财产继承有什么法律特征养娃儿、继娃儿继承遗产问题5月14日,江苏省启东市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继母与继娃儿因分配抚恤金引发的财产纷争案,当庭裁判继娃儿返还继母沈女方应得的抚恤金1.09万元。严某原是启东市某学校离休干部,4个娃儿均已成家,丧偶后于2002年8月26日与沈女方登记结婚。不久,严某被查出患有前列腺癌,2003年12月5日经抢救无效丧命,学校按照限定一次性发给其亲属抚恤金1.57万元。分配此钱时,严某娃儿与沈女方发生了争持,沈女方认为严某娃儿均有肯定的收入,该抚恤金应由自己享有。严某娃儿认为继母已享有每月170元的遗属补贴金,且继母与父亲结婚时间短,父亲染病期间他们都尽了赡养义务,该抚恤金继母应与他们平均分配,经学校3次调解未果。今年3月22日,沈女方诉至法院,同日严某之子将该款从学校领走。
1、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经地级市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下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死亡职工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死亡职工祖父母和父母,如配偶一方有工资、养老金等固定收入,无收入一方不列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3、死亡职工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死亡职工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死亡职工的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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