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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规定收取的违约金,应该入营业外收入,只计征企业所得税。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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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规定收取的违约金,应进入营业外收入,只征收企业所得税。违约金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目标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将违约金的目标物作为金钱以外的财产,违约金具有履行担保债务的效果,也有处罚违约者和无过失者当事人的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作为合同担保措施之一,有的国家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按合同规定收取的违约金,应该入营业外收入,只计征企业所得税。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销售货物单位收取违约金符合“价外费用”时,应同货物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合同规定收取的违约金,应该入营业外收入,只计征企业所得税。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销售货物单位收取违约金符合“价外费用”时,应同货物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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