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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中,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是如何规定的

2022-09-01
关于是否应当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或者维持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更名的纠纷案件,应当以行政主管机关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因植物新品种实施强制许可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当以植物新品种审批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新品种的新颖性或名称有异议,应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或更名,因此产生的纠纷,应当以农业部或者国家林业局的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者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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