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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1.直销:你作为消费者,就是最终的渠道。就算产品好,你也只能推荐朋友购买,你不会有销售权利。(你自己买来贩卖除外) 2.传销:公司会把你作为一个消费者和销售点来培养,产品的销售权利会完全开放给你,并有一定的押金(保证金) 所以,你能接着卖并靠它“发财”就是传销,你只是单纯的消费人群,就是直销
个人觉得最主要的还是要看它的产品是否真的对消费者而非加入者有用,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卖产品还是入门费,是单级提成还是多级提成(前者类似于做销售提成,为的是卖产品,发展下线是为了做大市场,让别人帮着卖产品,主要赚的是本人销售提成以及所发展下线的直接销售提成,但跟下线再发展的下线没半毛关系,而后者却有直接相关,分润模式就像金字塔一样——每一层的利润都会向所有的上层输送,最后觉得卖产品不如发展下线轻松,也就成了传销)。 另外,如果上线本身都做不好的项目,不管它是否正规,都不用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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