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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
转继承的相关规定有: 1.继承开始后,如果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且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该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遗嘱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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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说的情况看,你们并没有约定遗产的处理问题。因此,你们太奶奶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没有尽赡养义务的可以少分,有能力赡养老人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该规定,界定了法院职权探知的范围,即对于是否应追加当事人的证据,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主体的追加,属于职权探知范围,但责任最后确定,则属于对事实的认定或对证明责任的划分,此属实体问题。继承人与债务人(被继承人)的关系,即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事实(亲属关系),属于职权探知的范畴,但各继承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则属应由当事人证明的内容而不是法院依职权证明的内容,在这一点上,应注意克服职权探知主义的影响。审判实践中超范围探知,实为诉讼模式改革不彻底、职权主义作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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