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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以下事项:1。审计应收账款在清算期间收回的会计是否正确,坏账和坏账的核销是否有依据。2、审查实物资产的处置和价格变化收入,是否存在隐藏、...
包含下列事项: 1、审计应收账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 2、审查实物资产的处置及变价收入情况,有无隐匿、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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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的事由有哪些,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营业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 (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做出。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处罚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序上,公司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内容包括分配财产、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内容。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组织要全面清理公司的全部财产,不仅包括固定资产,还要流动资产;不仅包括有形资产,还包括无形资产;不仅包括债权,还包括债务。在清理后,清算组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作为下一步工作的基础。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为了防止清算组对个别债权人进行优先清偿,新法增加规定了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法定义务。 三、提出财产估价和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四、分配财产 清算的核心任务是分配财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财产的分配顺序依次为: ( 1)支付清算费用; ( 2)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 3)缴纳所欠税款; ( 4)清偿公司债务; ( 5)上述四项款项清偿完毕之后的公司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是公司股东自益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在分配方式上可采取货币分配、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要最大限度保护股东的权益,又要体现平等和公平分配的原则。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照上述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一、清算组组成状况:包含清算组成员、组长、副组长姓名及发生的程序。二、告诉和布告债款人的状况:包含布告的次数,布告的时刻及刊登布告的报纸称号。三、企业的财物、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净财物)状况:应将企业清算基准日的财物负债表附后。四、企业产业的构成状况:应以“产业清单”的方式罗列企业产业的称号、数量、价值,寄存地址。银行存款应注明开户行及银行账户。五、债款、债款的清算状况:1、债款的清收状况2、债款的清偿状况。六、企业剩下产业分配、遗留问题和法律责任的承当状况:企业剩下产业分配、遗留问题和法律责任的承当应由整体出资人按出资份额分配。七、管帐凭证、账册等管帐材料的保存状况:八、其它有关事项阐明:九、清算组成员签署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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