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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范围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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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是由于司法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是规章可列入法的范畴,为了制度的稳定性,不能随便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审查,应依《立法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才为妥当。 二是复议机关的层次仍然较低,以复议机关来提出对规章进行审查,即导致行政复议机关权限过大,这是目前仍是不允许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审判有异议然后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它并不是无限期的,所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就是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了,它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否充分地行使其行政复议申请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申请复议可延长多久呢?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于上述规定,有人将其理解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中止,有人则认为这属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延长。这两种看法是从不同角度得出的不同结论:申请期限中止侧重于期限的法定性,即60日的法定期限不能突破,最终导致的“延期”申请的合法性,需要从期限中止角度加以理解。而期限延长的说法,更强调实际结果,最终的结果也是延长了申请的期限。 从原则上讲,超过复议申请时效即丧失复议申请权,但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可以考虑不丧失申请权。理由是: 第一,《行政复议法》设定申请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相对人尽快行使复议申请权,而非剥夺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权。 第二,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的情况比较复杂,行政相对人超过复议申请时效的原因也多种多样,如果对此不加分析、不问原因,一概以丧失复议申请权对待,一方面,可能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可能会放纵违法行政行为。例如,在某些情况下,行政相对人超过复议申请时效并非没有行使复议申请权,而是由于不知道如何申请复议,错误地向有关国家机关如信访机构、人民检察院等提出申诉,有关国家机关未告知正确的途径,只是简单地予以驳回,致使相对人超过复议申请时效。 此外,在具体计算期限时需要注意,继续计算不是重新计算。如果要重新计算,则涉及申请期限的中断。而从《行政复议法》的相关条文来看,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只包括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中止,而未涉及中断。 行政复议期间,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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