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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按计划再生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县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夫妻一方系丧偶者,一方系未育者; (四)夫妻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一方系未育者; (五)夫妻一方系华侨、归侨或从港、澳、台来本省定居,只有一个孩子的; (六)夫妻婚后五年未育,经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诊断为不孕症者,经过批准收养一个孩子后,自己又怀孕的; (七)夫妻一方为两代独子女,或夫妻均为独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十六条除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人口可按计划再生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夫妻中男方兄弟两个及两个以上只有一个生育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有女无儿户,一女招婿(负责赡养老人),只有一个女孩的; (四)一子一女户,其子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或村以上行政区划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专业从事海洋捕捞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的人员,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中,男方户口在城镇,女方常住户口在农村的,可按本条执行。
你应当不符合。1、(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2、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多女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三)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四)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无法协商的,法院将按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但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其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有两个孩子一般是一人一个,你要想都要,就要多多努力。尽量向法院举证证明你更适合抚养孩子,家庭环境、物质条件、精神条件、你的文化水平等等都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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