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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权利是: 一、隐名股东享有分红权.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等; 二、显名股东记录在股东名册中,按照代持协议行使权利。...
双方可以协商赔偿隐名股东,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首先,提起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认股东资格的诉讼方式是以公司和显名股东为被告; 其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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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侵犯隐名股东权益,隐名股东应当保留持股协议等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所谓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他人为股东的投资者。与隐名股东相对称的是显名股东,即虽然未出资,但却被登记为形式股东的一方。(1)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如对公司分配的利润应由谁享有,应由谁行使股东权利等,应当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认定。一般而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就隐名出资问题都会存在一定的协议。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的约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即应为有效协议,就应按照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2)当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公司间纠纷时,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而且隐名股东实际上也一直在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在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公司之间发生的权益纠纷中,应认定其他股东或公司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是予以认可的,在法律关系中应确认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资格,以保护其应具有的股东权益。二是隐名股东仅仅出资,但根本不尽股东义务也享有股东权利,而是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隐名股东的出资所带来的股东权益,公司及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存在的事实是不知情的,应认定隐名股东在公司内部是不具有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3)当公司与外部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时,第三人与公司之间的一切交易,都以第三人对公司工商登记记载的信赖为基础,公司的工商登记在这一方面发挥着公示公信的作用。因此任何公司内部的有关协议都不能对抗登记的法律效力,这决定着隐名股东在公司外部永远不能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当公司与第三人发生争议时,其不能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应认定显名股东即登记股东具有股东资格。隐名股东不享有股东权益,同时也不对外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以上答案由整理提供
隐名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应区别两种情况对待: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不知情时,该约定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人不得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只能先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并且办理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的;或者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情节,可确认实际出资人享有股权,但应责令其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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