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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的程序: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状,或者接受口头起诉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
交通事故诉讼的材料: 1、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诉讼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事故等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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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申请审查。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限一次。申请审核时,应明确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报警的。但由于事故现场已经被破坏,所以一般很难划分责任,除非你保留了相关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记录等。一旦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一、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要点 1.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的,可不采纳。 2.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划分责任不当的,法院应予以纠正并重新确定事故责任。 3.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的,不应该采纳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责任。 4.法院认为认定书认定事实确属不妥的,可以法院认定的事实定案,不必要求交通行政部门重新认定。 二、裁判的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三、最高法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1.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各自的主张分别承担举证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中待证事实的真伪不承担举证责任。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举证责任。 结语: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要根据证据规则判断是否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证重点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但是,其并非认定事故责任的唯一证据。人民法院可在审理过程中通过举证、质证、认证或者调查来查明案件事实,决定是否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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