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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
1.《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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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
行政复议答复期限天数的有关规定:根据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5日内答复不予受理,7日内答复已转送。一般问题,从正式受理开始,60天内答复复议决定。如遇特殊情况,最多可在90天内得到复议决定。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本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受理。第十八条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移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天。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制作并加盖印章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就具有法律效力。
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者行政复议后,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也就是不得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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