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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房屋建设开发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发经营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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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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