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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赌博用具、软件、提供场所等属于违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构成犯罪,所以建议还是不要从事这样的无用工作,而且这是对社会有害无益的事情,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赌资累计在5万以上,获利累计达5000,参赌人数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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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网络赌博等犯罪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意见》的内容包括:一是规定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网络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规定了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或者帮助,以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处罚的定罪量刑标准;三是明确了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明知”的四种情形;四是规定了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方式;五是规定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等相关问题。
其实开发赌博用具、软件、提供场所等属于违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构成犯罪,所以建议还是不要从事这样的无用工作,而且这是对社会有害无益的事情,法律也是禁止的。
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可以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盈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接受投注,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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