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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协议是否可以修改?

2025-02-02
一、关于离婚冷静期协议的修改 双方协议离婚,只要未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尚未在民政局备案,离婚冷静期协议可以进行修改。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关于离婚冷静期内遭遇家暴的处理 在离婚冷静期内,如果对方以前曾滥施暴力,离婚冷静期只会延长痛苦。建议直接诉至法院解决离婚问题。如果对方在离婚冷静期内突然对另一方进行殴打,为了保护自己,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注意护住头腹部,避免遭受严重侵害,不要用话语激怒对方,寻找机会逃离。 (2)及时报警,警察的询问笔录等可作为证据使用。 (3)及时就诊,保存医院的诊断证明。 (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5)提起离婚诉讼。 三、关于离婚冷静期内对方反悔的处理 在离婚冷静期内,对方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或冷静期30日届满后仍未申请发给离婚证,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对方反悔,说明双方就离婚一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再想协议离婚,仍需重新走程序,经过又一个离婚冷静期,这对时间、精力都是较大的消耗。针对这种情况,在掌握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后,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则不必对方同意。离婚协议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是可以进行修改的,由于离婚冷静期间还是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以还是可以进行协议书修改的。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内遭到家暴,可以及时报警、就诊并保存医院的诊断证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起离婚诉讼。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n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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