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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的材料中,看出侵犯的法益应当不只一种,应当及时维权处理...
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可以享受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现在的材料中,看出侵犯的法益应当不只一种,应当及时维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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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法律没有剥夺当事人的政治权利,那么其就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根据《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七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同时,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该法第十三条规定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一般条件,即:“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十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行为准则: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对于村委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应根据上述法条进行综合认定,既要符合“年满十八周岁、村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等一般条件,更不能违背村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职能要求和奉公守法的行为准则。显然,一个人因违法犯罪正在服刑的人,在对自身的基本管理教育问题没有解决、自身自由尚受限制的情况下,即便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也无法带领村民依法自治,不应具备村委会成员的任职资格。
只要没有剥夺他得政治权利,是可以做候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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