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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是: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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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生育两个子女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开除男女双方的公职;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四条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七年之内,少分一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四年之内,少分二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详见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各个乡镇实际政策不一样,最好询问当地计生办。
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第四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 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条 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 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 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 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 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 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 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 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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