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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得到下列援助:(一)免费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二)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给予社会保...
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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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侵占、挪用就业专项资金的;(二)违反担保的程序和条件规定提供担保的;(三)对职业中介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四)选定为享受政府培训补贴人员提供就业培训的培训机构,未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方式的;(五)与培训机构串通,或者因审核不严,导致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或者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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