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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交通事故,及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应使用一般程序处理事故现场。 (1)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规定: 交通事故...
交警在应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绝撤离现场的,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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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当事人自行处理现场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前,当事人应记清对方的姓名、单位、车种、车号。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后,由肇事方写明事故事实,经双方签字后,交给受害方。双方交换或有效件。当事双方应在2小时之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小时),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共同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案,逾期不到的按不及时报案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 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对违法者处以200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第四十六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执行:(一)调查违法事实,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签名或盖章,交通警察应在询问记录中注明;(二)以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3)复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复核结果应在笔录中注明;(四)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字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绝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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