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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了,不需要。没有离婚的需要。如果你还不上儿子或女儿也要偿还...
1、《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离婚时,有时夫妻一方会伪造债务,因此对于夫妻一方借钱的认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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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债务一般属于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己偿还,其配偶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属于共同债务范畴,应当二人共同偿还。
一般情况下,妻子不需要还债。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是为了婚后生活所欠。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有以下规定: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按以上规定,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债务的,那么其妻子是不负还款义务的,反之,就要进行清偿。以上便是丈夫离婚前债务的清偿问题,实践中若是有其他疑问的,或者情况较为复杂的,建议必要时可以找专业律师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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