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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建立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资格;(2)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
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包括:劳动关系,即双方由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确认的权利义务联系在一起,其权利义务的实现由国家强制保障。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单位的一员,参与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另一方(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劳动者的数量或质量支付报酬,提供工作条件,不断改善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规定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有下列情形的,建立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资格;(2)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报酬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支付名册)、社会保险费支付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颁发的工作证书、服务证书等证书;(3)用人单位填写的招聘登记表、登记表等招聘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工人的证词等。其中,(1)、(3)、(4)项的相关凭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不能提供用人单位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里可以与上述部分联系起来。《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持有证据的,没有正当理由不提供证据的,对方可以推定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的建立。
劳动关系一般通过劳动合同确认。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通过下列凭证确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身份证明文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会保险费支付记录;出勤记录;其他工人的证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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