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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
离婚程序主要有:1.去法院起诉。起诉需要的材料有:起诉书和起诉副本、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居住证、证明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证据材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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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离婚程序: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离婚诉讼程序如下:1。写下离婚诉状。第一部分说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和住所。第二部分写下诉讼请求:(1)离婚请求;(2)子女抚养问题;(3)财产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写下事实和理由,说明何时结婚,何时生孩子,以及离婚的原因。最好打印投诉,但最后必须手写签名。2、向住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区、县法院)提起诉讼,并在立案法院办理立案手续。3、提交2份民事诉状、结婚证、夫妻身份证(至少带自己)、儿童户籍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需要携带财产相关证据,如财产证、机动车驾驶证等。证据需要提交两份(法院文件中的一份,另一份)。4、立案审查后,付款。5、将付款票据交给法院,并通知回家。
条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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