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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湖泊水污染防治规划;(二)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三)湖泊水环...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湖泊渔业生产活动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湿地和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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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湖泊保护总体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湿地保护规划和湖泊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相互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湖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跨行政区域的湖泊保护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区域内的人民政府负责。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及其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湖泊保护职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湖泊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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