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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或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或者到期债务无法偿还的时候,是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的,就有可能产生撤销权。那么破产清算撤销权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申请目的 请求你院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你院提交了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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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的范围包括: 一、债务人隐匿、私分、破坏、抛弃财产等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 二、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财产或权利.对外提供无偿担保等; 3、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以过低的价格与他人交易,侵犯债权人的行为。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重整方案通过后并且执行顺利的,企业就不会进行破产清算,所以是没有破产清算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十四条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债权人可以撤销企业破产清算转让的无偿财产。无偿转让财产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无偿转让给他人,积极减少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属于赠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管理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一)无偿转让财产;(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三)为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五)放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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