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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如果本上婚姻状况注明也可以。如果户口本上没有注明离婚,根据民政部1986年9月11日《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结婚证离婚证丢失或毁坏的,不能补发。你只能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你确曾依法在该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
先补办结婚证。然后再带上户口本、结婚证去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能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补领结婚证,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然后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资料,能够向原解决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流程进行。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要求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拥有本人的常住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议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表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解决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能够委托他人解决。委托解决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资料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解决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资料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资料。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能够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联盟。婚姻法第十条明确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好的;(四)不满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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