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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回。“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
订婚彩礼能退回。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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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礼金如何处理,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此次制订的解释 (二)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 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其二: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其三: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既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如此明确,仍存在法律问题。诚然,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便已经在一起同居了,礼金仍然可以返还,甚至可以说是全部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你们双方虽然订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分手后婚约解除,按照法律规定,受赠人应当将受赠物返还给赠与人。所以,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订婚礼金及财物,女方应当返还。若对方拒不返还,男方可以以婚约财产纠纷名义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订婚后,男方想分手,可以在法定条件下退还彩礼。具体来说,双方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确实没有共同生活;婚前付款,给付款人造成生活困难。
小伙阿虎(化名)与一名女孩订婚后,先后多次送给女方彩礼。后来,女方提出分手,阿虎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彩礼。 记者上午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令女方向阿虎返还3800余元,同时恋爱期间赠送的一部手机也被要求予以返还。 据了解,2004年12月,阿虎经人介绍与女孩小娟(化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1个月后,二人便“闪电般”订了婚,阿虎通过媒人送给小娟彩礼2880元,并送了一部摩托罗拉手机。 在后来的交往中,小娟到阿虎家做客时,阿虎的家属给了她一些钱;阿虎多次去看望小娟的亲属也花了不少钱。但后来因彩礼问题发生争执,小娟反悔并结束了与阿虎的恋爱关系。阿虎见与小娟结婚无望,便诉至法院,要求小娟返还彩礼钱77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女恋爱应当以感情为基础,阿虎和小娟通过媒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小娟收受了相应的彩礼钱,如今小娟因彩礼问题终止了双方的恋爱关系,阿虎要求小娟退还所收彩礼钱,理由正当。 法官同时认为,阿虎所花费的酒席钱、购买服装是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为表示相互爱慕而实施的一种赠与行为,因此要求返还这部分钱财没有法律依据。在查明相关事实后,法官最终酌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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