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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的股票自由交易受限制的情形是什么?

2022-08-07
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其股票交易应遵循下列规则: (1)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 (2)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ST即“特别处理”。该政策针对的对象是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的),以警示投资者注意; (3)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审计。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新的公司法放宽了对股票转让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股份的转让限制从原先的“三年”缩短为一年,而公司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也可以转让部分股份。 新修订的《证券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新修订的此条将转让限制缩小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并且不是绝对地禁止交易,而是如果进行交易公司有权行使归入权。因此依新法,根据您的描述,限制情形是: 1.发行人所持股票,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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