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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口头约定,只要合同双方认可,合同内容合法的话,是可以认定为有效的。...
农村土地交换口头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农村土地交换口头协议是有效的。农户在土地承包期内对农村土地享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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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产的买卖在本村民间买卖符合条件才有效。土地承包权只能流转,买卖土地的协议(口头)无效。 法律依据《山东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三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条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 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其立法目的是鼓励、引导承包方订立书面合同以防范纠纷,不是互换合同生效的要件,也不能据此认定非书面互换合同无效。 其次,承包土地互换未进行登记备案不影响互换合同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4条明确规定了承包方依法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三,承包土地互换不因未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不明而解除。所以,如果你们是口头订立的互换耕地协议也是可以生效的! 但是,口头签订的合同毕竟没有明确的证据,所以为了不引起后期不必要的纠纷,还是最好签订书面合同!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互换是经营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即为有效。也就是说,只要是双方自愿,依法,有偿进行的互换耕地,都是可以生效的。不管是口头还是书面。
村民口头协商土地更换有效,《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没有规定村民口头协商土地更换是无效的,签订书面合同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并不当然否然口头协议的效力。《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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