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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因此,单位不能构成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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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长期欠款属于恶意透支,恶意透支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信用卡诈骗罪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信用卡长期欠款属于恶意透支,恶意透支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信用卡诈骗罪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恶意透支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催收”既包括书面催收,也包括口头催收,但仅限于对持卡人催收,对保证人或者持卡人家属催收的,不属于“催收”。 对于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经持卡人同意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不认定为犯罪。是否属于恶意,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体现在: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盗窃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他人真是有效的信用卡但不使用的,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信用卡诈骗罪所需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的动机、目的及预谋情况; (3)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 (4)所使用信用卡的类型、来源; (5)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知情人、经办人; (6)诈骗数额、牟利、营利、挥霍情况; (7)是否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查处、处罚等; (8)共同犯罪的,问清犯罪嫌疑人之间关于犯意提起、分工、具体实施等情况。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2)被害人陈述案发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结果; (3)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情况; (4)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信用卡类型、作案方法。 3、证人证言 (1)银行工作人、知情人员的证言; (2)作废信用卡、被冒用信用卡的原卡持有人证言。 4、物证、书证 (1)作案使用的伪造、作废、冒用、恶意透支信用卡原物及照片; (2)银行被骗款项账单、记账凭证、被恶意透支的款项账单; (3)作废、冒用、恶意透支信用卡办理信用卡影印件; (4)嫌疑人诈骗所得赃款和利用赃款所购买的物品实物及照片。 5、鉴定结论 司法审计报告、文检鉴定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7、辩认笔录 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8、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9、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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