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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2、对夫妻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应当将户口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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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2、对夫妻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应当将户口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所生子女可以随父或者母单位集体户口申报出生登记,并随父或者母户口迁出时一并迁出。 3、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后,再办理该子女户口迁移。 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为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当随非学生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二、申办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4、集体户口所属单位同意申报户口的证明。 三、办理程序: 监护人持所需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完结。
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2条规定的释义: 对于因婚姻迁移异地居住的人员,一般应视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提供有关服务和管理。也就是说,在居住地处理。登记生育服务时,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明;结婚证;妇女户籍所在地(即乙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颁发的结婚证。现在的居住地在为流动人口处理生育服务证明书之前,必须向户验证情况,因此证明书处理周期长(约30天)。材料的具体要求请咨询甲、乙两地的人口生部门。
离婚可以在妇女的户口所在地办理。根据法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应当共同到一方永久居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外国人、内地居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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