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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
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依法执行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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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催告程序; (2)催告期限届满,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而无须等待催告书中载明的履行义务的期限期满;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且没有正当理由。 2、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行政处理决定书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关于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 1、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通过加处罚款; 2、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 3、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等方式来强制当事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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