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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刑事案件不需要公安局侦查,当事人应当自己调查取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自诉人的刑事自诉状或者自诉人的口头告知后,应当指定法官认真审查,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知后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属于本院管辖;刑事案件被害人告诉的;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二、自诉案件审查如何处理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上述自诉受理条件的;证据不足;犯罪已过追诉期限;被告人死亡;被告人下落不明;除因证据不足而撤销诉讼外,自诉人撤销诉讼后,告诉同一事实;经人民法院调解,自诉人反悔,再告诉同一事实。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提起自诉的,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自诉案件。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诉案件,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无法提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提出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法官和书记员签字,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经双方签收后,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也就是宣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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