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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均指定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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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市政府掌握的政府信息,政务公开办公室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市政府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市政务公开办公室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室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16号令)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南宫市政府信息披露内容如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 (二)需要公众广泛认识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行政机关设立、职能、办事程序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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