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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来判决的刑罚。根据的有关规定,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缓刑就是不在监狱里执行,而是在社区里有执行,可以自由活动,但是定去需要到矫正机构汇报思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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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是指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三年暂缓刑罚的意思。不是要做六年牢的意思。即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但在三年(缓刑考验期)不用执行。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若改造好,则原判的三年有期徒刑刑罚不再执行;若再犯罪撤销缓刑,则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若改造不好则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1·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俗称为判三缓三,是指你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但鉴于悔罪表现较好或者主观恶性不高。不用去监狱服刑,而是由当地法院委托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管理三年。 2·在这三年期间,要服从派出所管教人员的管理教育。并且不能随便离开所在地区,需要离开必须到辖区派出所请假,批准后方可外出。另外还要定期到派出所做思想汇报及近期活动情况。以便法院和派出所做出服刑考核。一般情况下,如果表现较好,派出所不会为难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当地公安机关。”这一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将法律文书送达何地公安机关。同样,《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这两部基本法律的规定本身就不一致,即刑法规定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由此导致执行中出现混乱。 实践中,有的将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有的送达罪犯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当罪犯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时候,公安机关容易产生相互推诿的现象,都有理由不接受对缓刑罪犯的考察,法官只有来来回回的往返公安机关之间,耗时耗力,最后还不一定能解决问题。遇到外地缓刑犯的考察,一旦当地公安机关不接受,法院更是没办法。可见,缓刑执行机关的不明确,造成有的缓刑罪犯的考察无法落实,难以避免脱管漏管的现象发生。 鉴于大部分缓刑罪犯都无长期固定的工作,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对缓刑罪犯进行帮教、考察难以得到有效落实,可以借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明确缓刑罪犯的考察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考察,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予以配合,如此,既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加强对缓刑犯的监督管理,又统一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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