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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看情况,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处理时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
视具体情况而定。 1、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处理时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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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具体情况而定。 1、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处理时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纳税年度内,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如果会计与税法均在年度内确认,那么不存在税汇无差异,不需作纳税调整。若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会计与税法不都在纳税年度内确认,则税汇存在差异,需进行调整。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即公款私存《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因此,任何企业、单位把公款存在财务人员或者其他个人的私人账户上,都是违反规定的。对于公款私存的问题,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十三)款规定:“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存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在纳税年度内,如果会计和税法在年度内确认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则税收无差异,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如果定期存款利息收入的会计和税法不在纳税年度内确认,则税收会有差异,需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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