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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 有预谋, 转化为抢劫的, 应该如何定罪量刑

2022-03-08
A预谋实施盗窃,在着手实施时发现难以窃取、骗取或者夺取财物,遂临时改变犯意,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侵犯人身的行为来非法强行占有财物的;或者在着手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因自认为被人发觉、实际上被人发觉或者遇到反抗,自感原定的犯罪手段难以得逞,遂改用侵犯人身的手段来非法强行占有财物的,其行为已具备抢劫罪的主客观特征,应定抢劫罪。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过程中或者完成这些犯罪后,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适用《刑法》第269条,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刑法》第269条的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出发,从该条的立法原意及与抢劫罪的协调出发,再考虑到执法协调统一和标准明确一致的需要,适用刑法典第269条定罪时,不应对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数额作任何限制,它既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也不宜排除“数额过小”。只要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无论既遂还是未遂),为窝赃、拒捕、毁证而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结合全案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都应当按照《刑法》第269条定罪,即抢劫罪而不应定为其他犯罪。所以A应当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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