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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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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交通事故一般会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不够的是由第三者赔偿,第三者不够的就得本人自己承担。在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受伤的情况下,一定要先救人,只要人没有伤亡情况,一切都不是什么大问题,如果逃逸了,那就构成刑事案件了。
应这样确定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根据受理交通肇事事故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二十倍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倍,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倍计算。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按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根据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批复》,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的居住地和经常居住地,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证明其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被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这也是高不低原则的表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1)60岁以下人员死亡赔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2)60-75岁人员死亡赔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3)75岁以上人员死亡赔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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