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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责任,监被担保人及时报案。《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担保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被担保人遵守本法第69条规定2、发现被担保人可能...
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的担保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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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需要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即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负有以下几项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果保证人属于对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提供担保的,那么犯罪嫌疑人有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行为,保证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罚款等。如果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其隐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除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如果被保证人即刑事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时,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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