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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未尽赡养义务为何却能继承养父房产?

2021-01-18
柳强是柳某夫妻的养子,在柳强20岁时,因双方关系恶化,彼此不再联系,柳妻生前也多次表示要与柳强脱离关系。2008年柳夫去世后,柳妻公证遗嘱一份,遗嘱写明:现坐落在某区房产一套属我所有,在我去世后,该房产遗赠给我的侄子王某所有。不久,柳妻去世,王某将该房屋出售,得款80万元。   后来,柳强得知王某将其养父母的房产出售后,立即到法院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由其继承其养父母房产的四分之一份额,王某按市场房屋价格折价赔偿,并支付售房之日起到付款之日止的房款利息。王某则答辩到,柳强在被继承人生前未尽赡养义务,收养关系应消灭,他无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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