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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财产:不仅是债务人的全部货币和实物,也是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利益物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财产和财产权益,也...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2、具体来讲,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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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2、具体来讲,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的财产范围有,在受理破产申请时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出资人欠缴或者未缴的出资、债务人的董监高人员利用职权非法获利或者侵占的债务人的企业财产等。
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包括:1。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企业自有财产;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利。2、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结束前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付;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破产财产的水果(水果是原产品产生的额外收入)或转让收入;继续经营收入;基于其他法律原因取得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第一条 人民法院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和实物外,还应当认定债务人的财产、股权、知识产权、利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转让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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